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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省相关规定确定以下一种评标办法,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一)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
  (二)最低投标价法;
  (三)综合评估法(1);
  (四)综合评估法(2);
  (五)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
  第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投标申请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投标申请人资格依法进行审查。
  招标人根据审查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入围投标人,并向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于发售前五日内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查备案。招标文件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责令其改正,招标人应重新修订其招标文件。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有必要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7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集体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第二十四条 招标项目一般不设标底。需要设标底的,只能设一个标底。
  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参与编制或者审查确定标底。
  标底必须严格保密,在开标前不得向任何人泄露。

第四章 投标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经资格预审合格后,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领取或者购买招标文件。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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