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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市招标投标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负责本市建设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市政、园林绿化、装饰装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其配套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监督管理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初审其招标代理资格;
  (四)监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的发布;
  (五)协助财政部门负责对定点供货、服务单位的资格审核管理;
  (六)受理对建设工程、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备案工作;
  (七)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
  (八)负责对各县(市)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招标投标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的行业指导。
  第六条 水利、交通、财政、国土、房产、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相关行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监察局负责对全市招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察。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随意增加招标投标工作程序,不得违法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九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四)国家融资的项目;
  (五)公众投资的项目;
  (六)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条 本办法规定招标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园林、绿化、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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