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政发〔200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和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
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务、国有产权交易等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严格遵循“集中进场、统一监管”的“同城合一”原则,本市市区范围内所有建设工程项目、专业工程项目、国有产权交易和物业管理、保险等服务项目的各类招标投标活动均应在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内进行。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指导和协调本市招标投标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协调全市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招投标活动的“同城合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
(二)核准其审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方案,包括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范围;
(三)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稽查;
(四)依照权限对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