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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及执行最低价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范工业用地出让行为,既要依法办事,又要服务发展。各级各部门都要从支持新型工业化,支持工业园区发展的角度出发,做好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创新思路,积极为新型工业化、园区建设服务,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绿色通道”制度。各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报批、征地拆迁、前期开发等成本费用,由各工业园区自行负责,财政部门单独进行核算。
  市本级的各工业园区工业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天元分局高新组)具体受理预约申请用地登记,土地出让方案经集体会审领导小组会签,报市政府审批后,成批次统一供应。各工业园区之外的工业用地,由株洲市政务中心国土资源分中心总台受理,按程序办理。企业改制的土地资产处置工作仍由市国有企业改制办土地资产处置组负责按程序办理。
  五、平稳推进,积极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一)原划拨工业用地使用权人申请保留工业用途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二)国务院31号文件下发(2006年8月31日)前,各县市区、各工业园区已经签订了工业项目投资、入园协议,确定了供地范围和价格,并且已办理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按原有基准地价体系,结合土地市场状况,确定土地出让价格。
  (三)各级国土资源部门2007年3月9日以前受理(市本级以株洲市政务中心国土资源分中心总台和市国有企业改制办土地资产处置组、天元分局高新组登记为准)、暂未办结的工业项目用地,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但须执行最低价标准。
  (四)符合本条第二、三款的工业项目用地,必须按照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的有关规定,将意向出让土地位置、用途、土地使用条件、意向用地者和土地价格等信息,在《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向社会公示后,办理出让手续。办理截止日期为2007年6月30日。
  六、各司其职,改革工业建设用地项目审批制度
  根据区域产业导向以及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规定,市发改委、规划、经贸委、招商局、工业主管以及环保等部门应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在工业项目供地前,明确具体宗地的综合使用条件,包括项目功能定位细分行业,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指标,投资强度,环保要求等。土地出让成交后,竞得人凭《成交确认书》按属地管理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工业项目营业执照、项目备案、环境评价、规划许可等手续后,再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申请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
  七、各县(市)范围内的工业用地,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按本文件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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