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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及执行最低价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3.确保我市基准地价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衔接一致,及时更新和调整现行基准地价,建立、完善各县市区范围内小城镇基准地价体系。株洲市城区、醴陵市、株洲县今年已到了更新时间,必须在年内启动更新工作。在更新期间的工业用地出让,执行最低价标准。攸县、茶陵县、炎陵县虽暂未到更新时间,同样执行最低价标准,可对工业用地及其它用途用地基准地价进行部分技术调整,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4.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对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建设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级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
  (二)规范操作
  政府供应工业用地必须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2002年第11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国土资源部、国家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的有关规定。严禁以各种理由、任何形式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用地。
  1.工业企业在原企业周边区域扩大生产规模所需的新增(征)工业用地、各级政府重大招商项目以及原工业划拨土地保留现状转让的,可采取“带项目和规划利用条件”以招拍挂方式出让。
  2.新建、搬迁新址的工业项目供地,按细化后的地类和工业产业类型,进行招拍挂出让。
  3.2006年3月9日之后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受理的工业项目用地,一律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
  4.建立健全工业用地储备制度,做好工业用地前期土地开发,创造“熟地”条件供应土地。
  (三)强化监督管理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与监察机关要严格执法监察,严肃查处工业用地出让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与财政部门要加强合作,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创新工作,积极支持新型工业化和园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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