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及执行最低价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株政发〔200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7〕6号)精神,为规范我市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工业用地招拍挂工作的认识
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工作是国务院加强土地调控的一项重大举措。我市是以工业为依托的发展中城市,做好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工作尤为重要。各级各部门都要从既加强土地调控,又积极支持新型工业化的高度来提高对工业用地招拍挂工作的认识,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促进招商引资和园区建设,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
二、加强管理,强化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工作
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级政府对工业用地出让要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从工业用地总量上加以控制,做到有计划地出让工业用地。
在编制国有土地年度出让计划及批次出让计划时,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招商计划,明确工业用地供应的总量、具体方位、供应时序等内容,将工业用地有计划地纳入土地市场统一供应,慎重选择地块,适时投放市场。
三、严格政策,规范工业用地出让行为
(一)严格执行最低价标准
1.按照《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株洲市(荷塘区、芦凇区、石峰区、天元区)土地等级为六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为336元/平方米;醴陵市土地等级为十一等、最低价标准为144元/平方米;攸县、株洲县土地等级均为十二等、最低价标准为120元/平方米;茶陵县、炎陵县土地等级均为十三等、最低价标准为96元/平方米。
2.在执行《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时,各地不得以土地来源、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工业用地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级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