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社保基金监督管理。对社保基金管理中的违规行为,要在2006年6月底前全部整改到位。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工作机制,依法对社保政策执行和基金管理情况实施社会监督,健全对社保基金管理运营各个环节的监督制度。加强社保基金专户管理,确保基金安全。
六、进一步加强劳动安全保护工作,着力解决劳动条件和职业病防治问题
(一)各县、市、区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把保护广大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作为全局工作的立足点和出发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执法监督,健全监管体系,不断改善劳动环境和条件。
(二)各县、市、区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以及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加强基层职业防治机构和队伍建设,健全职业病防治体系。
七、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执法力度,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改善执法环境,取消执法禁区
(一)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把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和参加社会保险作为劳动保障监察的重点,坚决查处非法使用童工现象,突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优化劳动保障执法环境。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强化劳动保障法制意识,正确处理经济环境和执法环境的关系,正确处理保护投资者积极性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系,在招商引资中不得制定与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相悖的“优惠政策”,坚决取消部分县、市、区设置的劳动保障“执法禁区”。
(三)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制度。把劳动用工、支付工资、参保缴费等贯彻《
劳动法》的情况作为评价企业诚信等级的主要依据,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
(四)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队伍,将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努力改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员的管理、培训和考核,提高执法队伍素质。
(五)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按照“仲裁机构实体化,仲裁人员职业化”的方向推进劳动争议仲裁体制改革。要改进办案方式,修改办案规则,提高劳动争议仲裁办案效率。积极研究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存在的裁审衔接不畅问题,切实解决当前劳动争议仲裁存在的问题,建立起公正、高效、便捷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重视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坚持“调裁结合,以调为主”的劳动争议处理原则,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