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市人民政府负责发生在辖区内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1)市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市人民政府根据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建议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决定是否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2)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响应
接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相关成员单位迅速组织力量对事故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市有关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市州相关部门单位通报有关情况;相关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加强对县、市、区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监督,根据需要会同市有关部门赴事发地指导督办应急处理工作。
(3)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4.1.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指挥和领导。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并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对县市区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协助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困难。
4.2 指挥协调
进入Ⅰ级、Ⅱ级、Ⅲ级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市州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应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应急指挥部或者指挥部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上级应急指挥部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员参加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也可以委托下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组织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危害链。
发生在一些特殊领域或者跨领域、跨地区、影响特别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市应急指挥部认为必要时,可指派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人员负责组织指挥协调。
4.2.1 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决定启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指挥协调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4.2.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