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故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3.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州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3.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州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州人民政府认定的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3.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 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1.5 工作原则
(1)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当地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
(2)相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
(3)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4)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扎实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确保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工作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对食品安全事故快速作出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2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岳阳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2.1.1 市政府根据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建议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需要,成立岳阳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由市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