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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计取标准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计取标准的通知
(岳政办函[2006]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市各单位:

  根据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严格执行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计取标准的通知》(湘建建〔2006〕213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自即日起,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管理机构统一按工程总造价3.5%的标准计取代收。市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区建设工程报建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岳政发〔2005〕16号)中有关条款以本《通知》精神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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