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依法签订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合同(2007年5-8月)
在平等的基础上,村(居)委会要和每个村(居)民户签订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合同,将村(居)民自治章程中所规定的村(居)民在实行计划生育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落实到合同双方,使村(居)民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实行计划生育,使村(居)干部增强依法管理责任和为群众服务的观念,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八)民主监督履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和自治合同(日常)
在村(居)委会领导下,由村(居)民议事会制订民主监督制度,实行计划生育村(社区)政务公开(即政策公开、事务公开、财务公开),既督促村(居)民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又督促村(居)委会履行计划生育职责,为育龄群众提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维护村(居)民应享有的权利,督促村(居)委会定期向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计划生育工作,接受评议。评议结果要予以公布,不断提高群众的计划生育参与率、知晓率和满意率。
(九)市、县进行考核评估(2007年9-11月)
县(市、区)组织对本地村(居)民自治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提交本单位实施情况评估报告,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织进行考核。
五、责任分工
(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任:
1、加强村(居)委会建设,推荐能力强、依法办事的人员作候选人;
2、制定村级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加强检查督促;
3、组织村级计划生育干部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4、积极组织资金,落实计划生育优惠政策;
5、落实财政投入,确保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项目免费;
6、推行优质服务,确保各项计划生育服务及时进村入户到人;
7、高效率做好生育证审批、并发症处理、社会抚养费征收等工作;
8、对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进行指导。
(二)村(居)委会责任:
1、配好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协会等志愿者队伍;
2、组织制订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及配套制度;
3、经民主决策,安排适当经费用于计划生育奖励;
4、及时做好计划生育人口信息上报工作,搞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放、孕情跟踪管理、药具发放、计划生育合同(日常管理、流动人口)的签订、流动人口孕检证明单的收集等工作,协助群众办理一孩、二孩生育证,全面推行上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