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实现村(居)民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民主决策权、民主管理权、民主监督权,使群众在计划生育中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觉落实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村(居)民自治点低生育水平稳定,群众的计划生育参与率达到90%以上,无计划生育违法行政行为,群众对计划生育的满意率达到85%以上。到“十一·五”末,全市80%以上的村(社区)达到自治合格村(社区)标准。
三、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等,其内容、形式、产生程序必须合法,必须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确保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做到依法建章、依章建制、依制治村。
(二)群众性原则。以计划生育协会为主要载体,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作用,广泛、深入地发动村(居)民参与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并在参与自治的过程中充分享有民主决策权、民主管理权和民主监督权,真正成为计划生育的主人。
(三)分级负责原则。推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心下移,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等工作;村(居委会)、组要通过开展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切实履行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
(四)稳步推进原则。推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必须结合实际,办点示范,以点带面,稳步推进。
(五)服务原则。继续以创建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婚育新风进万家”、“关爱女孩行动”、“四优一满意”服务机构创建活动为载体,围绕群众生产、生活、生育开展全方位的优质服务。
(六)创新原则。尊重村民的首创精神,在村(居)民自治形式和内容上积极探索新的方式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