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规范犬只管理。县、市、区城镇养犬必须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领取准养证,同时到当地动物防疫机构进行登记、注射兽用狂犬疫苗,并报街道社区居委会备案,严格实行圈养或拴养。因办证、检疫、免疫接种和诊疗确需携犬出户的,必须束以犬链,并不得乘坐除出租车以外的其它公共交通工具。严禁携带犬只进入娱乐场所、学校、医院、网吧、商场、市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农村养犬必须到当地动物防疫机构登记,定期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免疫证,配挂动物免疫牌,到村委会备案。农村大型商业养犬必须实行圈养或拴养。对拒不按时接种兽用狂犬疫苗的犬只、城镇和旅游区虽进行预防接种但不实行圈养或拴养的犬只及狂犬、野犬,由当地政府组织公安等有关部门进行捕杀。
六、做好疫区犬只统一捕杀工作。年内各县、市、区要组织2次以上犬只捕杀行动,捕杀对象为狂犬、未接种兽用狂犬疫苗犬只、城镇和旅游区虽进行了预防接种但未圈养或拴养犬只。发生动物狂犬病疫情或人间狂犬病疫情的地区,县、市、区政府必须在疫情发生后1周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以动物狂犬病疫情发生地或狂犬病病人受伤地为中心、半径为5公里范围内(有高山、大河、湖泊等天然屏障的除外)未按规定实施免疫接种的所有犬只进行捕杀。对于捕杀后的犬只尸体,由捕杀人员就地做无害化处理,严禁食用与销售。
七、规范人用狂犬病疫苗管理。人用狂犬病疫苗由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订购和供应。各级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查不按规定经营、使用人用狂犬病疫苗和假、劣疫苗行为,确保疫苗质量安全有效。
八、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各县、市、区要将狂犬病预防接种和救治费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确定报销标准,减轻犬伤患者经济负担,提高暴露后及时就诊率和预防接种率。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医护人员狂犬病防治知识培训工作,规范预防接种门诊对犬、猫等动物咬、抓伤患者的伤口处理和救治。对犬、猫等动物所伤患者按卫生部《狂犬病暴露后处理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及时进行规范的伤口处理,及时注射抗狂犬病毒免疫球蛋白或抗狂犬病毒血清和人用狂犬病疫苗,并作好详细记录,签订医患协议书。未设立预防接种门诊的医疗单位和诊所严禁接种狂犬疫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