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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市城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市城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岳政办函[2007]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城镇居民生活水平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将我市城区(含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人均每月180至190元提高到人均每月200元。新标准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各县、市和屈原管理区可根据本地实际,相应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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