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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岳阳市超深越界开采矿产资源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2、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的,经责令拒不退回且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较大事故、或矿区范围资源已枯竭的,依法依规吊(注)销采矿许可证,并关闭矿山。

  3、对最低开采规模以下,或矿区面积过小(小于0.1km2)造成超深越界,或相邻矿区纠纷严重、相互超深越界的矿山,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后,符合资源开发整合条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引导、协调其进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无法达成整合一致意见的,依法予以关闭。

  (三)公告公示阶段(2007年9月中旬)

  1、将超深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矿山企业处理情况通过市主要媒体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对群众反映仍存在超深越界开采问题的矿山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从严从快整治,并将处理结果在市主要媒体公告、公示。

  (四)整章建制阶段(2007年9月下旬至10月中旬)

  1、建立矿区范围公告制度。矿山企业要在矿界拐点位置,埋设矿区范围界桩或设置地面标志。

  2、建立矿区定期测量制度。矿山要定期开展井下测量,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提供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报送相关图纸和书面报告。

  3、建立日常监督制度。有关部门要结合储量动态监管,将矿山报送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实,及时预防、发现、处理超深越界开采行为。

  4、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举报矿山企业存在超深越界开采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

  (五)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10月下旬)

  各县、市、区超深越界开采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综合情况,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验收,并作好2007年全省整规检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对超深越界开采进行专项整治是贯彻落实上级指示精神,针对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现状作出的重要部署,是规范采矿权人开采行为,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确保矿山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各县、市、区政府务必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把超深越界开采专项整治工作抓紧抓好。

  (二)制定方案,全力整治。各县、市、区要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和具体措施,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对弄虚作假、整治不力、措施不到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情况严重的将暂缓受理该地国土资源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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