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施阶段(2007年8月20日至2007年10月底)
1、普查登记。采用资料分析、实地调查、勘查、走访、鼓励群众报告和听取专家意见等多种方式,开展风险隐患普查工作,将排查出的各类风险隐患统计归档,详细登记风险隐患类型、形成原因、确定依据、责任主体、上报单位以及应对各类风险隐患的应急资源和应急能力等基本情况。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要对本单位的风险隐患进行登记建档,并将有关情况报县、市、区政府或市直主管部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交通运输等重点高危行业尤其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工作进度,尽早完成普查登记工作。
2、分析评估。对各类风险隐患的成因,易发时间、地点及发生概率,可控性和紧急程度,可能造成的直接危害及次生危害,受其影响区域内其他风险隐患情况、多灾种耦合的可能性,需整改的内容、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及落实情况,应对该类风险隐患的应急资源和应急能力储备等方面,全面深入地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风险隐患级别并采取相应措施。
3、治理整改。边查边改,把治理整改工作贯穿于普查登记全过程。对可在短时期完成整改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对风险隐患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整改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和应对预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人和整改期限等,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一旦事件发生,能够妥善处置、减少损失。对问题较多、隐患严重、危险较大的,要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或停止使用等果断措施,防止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
4、统计汇总。各地和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信息汇总和统计分析工作,建立健全各级各类风险隐患数据库,明确风险隐患集中的行业、领域,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应利用大比例尺地图、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等绘制出直观可视的主要风险隐患分布图。各地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将普查结果按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四类风险隐患进行汇总并装订成册,连同电子文档于2007年11月15日前报市政府应急办,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隐患要单独列表。
各地各有关部门从8月到11月的每月底,要向市政府应急办报送风险隐患排查工作进展情况。
(三)总结检查阶段(2007年11月16日至2007年12月上旬)
2007年11月16日至11月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风险隐患排查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认真总结分析,研究改进意见,并于11月底向市政府应急办报送工作总结。2007年12月上旬,市政府应急办将组织对各地各有关部门的风险隐患排查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