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是否全面履行;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是否符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4)其它情况。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纪律、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医疗期等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工资支付及最低工资规定情况。
(1)用人单位是否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2)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
(3)用人单位是否按时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职工工资。
(4)用人单位是否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
(5)用人单位是否依法支付职工加班加点工资。
(6)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是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用人单位遵守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
(1)用人单位制定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等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
(3)法定节假日是否安排职工休假。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情况。
(1)用人单位是否从事以下行为: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劳动强度的劳动;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它劳动,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从事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从事夜班劳动;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低于九十天;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用人单位是否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3)劳动者在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是否将劳动合同续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
5、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违反《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行为。
6、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7、劳动安全卫生落实情况。
(1)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了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2)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完善了劳动安全卫生规范工作操作制度。
(3)用人单位是否在合同期内给职工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
(4)用人单位是否对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上岗前或离岗后进行了体检。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和市总工会参加,成立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殷道春 市劳动保障局局长
成 员:何卫宏 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杨耀华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杨福鉴 市监察局副局长
黄 鸣 市民政局副局长
万岳斌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胡小军 市卫生局副局长
吕新民 市工商局副局长
龙卓煌 市安监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