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2 响应
(1)Ⅳ级响应
县级供电企业在接到可能发生一般(Ⅳ级)供电事故的信息或已发生一般(Ⅳ级)供电事故后,应立即采取预防性措施或组织事故处理及事故抢险,立即报告上级电网调度机构,并报告县、市、区供电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应急预案启动后,县、市、区供电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单位配合电力部门进行事故抢险和恢复。
县、市、区供电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将事故或可能发生的事故情况向市供电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必要时可请求市供电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帮助。
(2)Ⅲ级响应
市供电企业在接到可能发生较大(Ⅲ级)供电事故的信息或已发生较大(Ⅲ级)供电事故后,应立即采取预防性措施或组织事故处理及事故抢险,立即报告省电网调度机构及市供电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预案启动后,市供电事故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
单位配合电力部门进行事故抢险和恢复供电。
市供电事故应急指挥部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将事故或可能发生的事故情况报告省供电事故应急指挥部,必要时可请求省供电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帮助。
(3)Ⅱ级、Ⅰ级响应
市供电事故应急指挥部在接到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供电事故应急指令后,应立即启动本级响应程序,并通知相关部门和企业开展应急处置或作好应急处置准备。
电力供应紧张时,供电企业要制定有序用电方案,下达有序用电指标,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各县、市、区及相关单位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执行有序用电指标;电力生产企业应做好电煤调运工作,加强设备运行维护和故障抢修,必要时应迅速组织事故抢险队伍,赶赴事故现场,排除险情。市工业经委应加强煤炭、燃油的运输和储备协调工作,确保电厂有足够的燃料。
4.1.3 预案启动
启动高级别响应时,低级别的响应同时启动。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
4.2.1 建立严格的供电事故汇报制度,畅通信息网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缓报、谎报。
4.2.2 市供电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渠道及新闻媒体向有关部门和公众发布较大供电事故情况信息。
4.2.3 市供电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得到可能导致供电事故的信息后,应及时通报给电力企业应急指挥机构,以便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4.3 指挥和协调
Ⅲ级、Ⅱ级、Ⅰ级供电事故发生后,市供电事故应急指挥部有关负责人及相关部门单位的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应立即赶到现场,指挥事故的处理和抢险工作。
4.4 紧急处置
4.4.1 当电网发生较大事故,并有可能导致电网系统性崩溃、造成更大面积停电时,电网调度机构应果断采取拉限负荷、解列电网等必要措施,隔离事故发生区域,控制事故范围进一步扩大,尽可能保持主网安全和非故障区电网正常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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