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2 紧急防汛期间,市防指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动员令,组织各类社会力量参与抗洪救灾。
4.10 新闻发布
新闻发言人在市防办、市政府新闻办的指导下,按照《岳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统一、及时、准确发布抗洪救灾信息。
4.11 应急结束
当气象条件好转,江、河、湖干流控制站水位退出警戒水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时,由市防指按照有关程序宣布解除应急状态。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1.1 在紧急防汛期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给予补偿。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依法补办手续;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5.1.2 蓄滞洪区分洪运用后,有关部门和防汛指挥机构要组织核查分洪区内的损失,按照国务院《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进行补偿。
5.1.3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
5.2 社会救助
发生洪灾后,社会各界、个人或国外机构捐赠给市里的资金、物资等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民政局接收、管理,用于全市救灾。捐赠给地方的资金和物资等,由地方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接收、管理,用于当地救灾。募捐电话、监督电话及账号在市级媒体上公布。
市人民政府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开展洪水灾害保险。灾情发生后,各保险机构要深入灾区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5.3 后果评估
各地防指要对每一次洪水过程的雨水情、灾险情、抗洪行动及时进行调查分析,开展后果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1.1 由市电信、移动和邮政部门共同负责,组织指挥灾区通信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灾区通信及邮路的畅通。
6.1.2 市防指领导、成员单位和市直相关部门负责人、联系人的手机、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由市防办编印成册。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及成员单位在应急响应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6.1.3 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电话群呼等技术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手机无通讯信号的边远山区,必要时可由电信部门架设临时通讯设备设施,确保防汛救灾应急调度通讯联络需要。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现场技术求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重大洪水应急物资包括编织袋、编织布、砂卵块石、抢险照明设备等抢险物资和橡皮舟、冲锋舟、救生衣、救生圈等救生器材,市级年储备定额为:编织袋70万条,编织布30万平方米、砂卵块石15万立方米。
(2)市级防汛应急物资由市防办委托市防汛物资仓库或县、市、区防办储备管理,市防指统一调度。
(3)防汛应急物资调用原则:先主后次,先近后远,满足急需。
6.2.2 应急队伍保障
各类应急队伍包括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市防汛机动抢险队及各地防汛部门组建的各类专业及群众性抢险队伍。
6.2.3 交通运输和供电保障
市交通局负责抗洪救灾运输保障工作,负责组织转移灾民和财产所需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组织救灾物资的运输。
岳阳电业局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2.4 医疗卫生保障
由市卫生局负责灾区防病治病和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护和卫生监督工作,报告、发布疫情信息,负责疾病防治经费、药品、器械的管理、使用和救灾药品的质量监督。
6.2.5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和协助灾区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依法打击趁灾打劫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重要基础设施安全和上级救援、慰问重要人员的安全,做好交通疏导、交通管制以及救灾物资运输牵引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