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进入Ⅰ级(红色)响应:
(1)区域性连续日降水量超过150毫米,或24小时降水量超过250毫米,或6小时内降雨量超过200毫米;
(2)长江干流沿线堤垸和洞庭湖区堤垸水位接近或超过历史最高实测水位;
(3)中型以上水库出现超校核水位洪水,严重威胁下游城镇安全;
(4)中型以上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并危及公共安全;
(5)重点在建水利工程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发生重大险情,危及公共安全;
(6)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决定启用我市境内蓄洪垸蓄洪。
4.3 应急响应行动
4.3.1 Ⅳ级(蓝色)响应:市防指由常务副指挥长牵头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不定期进行防汛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业的防汛救灾工作。县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关闭一线防洪大堤沿线穿堤建筑物,及时转移洲滩物资、人员,清理、疏通防汛通道,防汛队员上堤巡查,水利部门和工程管理单位做好险情处理工作。
4.3.2 Ⅲ级(黄色)响应:市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相关单位负责人到岗就位,坐镇市防指,统一指挥全市防汛抗灾工作,并定期进行防汛会商,研究抗洪救灾对策,发布指示和命令。市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业的防汛救灾工作;视汛情发展,包片防汛的市直有关部门派人员赴各自防汛责任区,指导、协助当地开展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县级防汛指挥机构启动运用水库、河坝、堤防等各类防汛工程,分析水利工程险情状况,提出处置意见,部署抗洪抢险,加强水库和各类防洪工程的调度运用。
4.3.3 Ⅱ级(橙色)响应:市防指政委、指挥长等领导到岗就位,领导和部署全市防汛抗灾工作,并视汛情发展随时召开紧急会议,分析未来天气变化情况和洪水发展趋势,研究决策抗洪抢险中的重大问题,实时调度人力、物力、财力参加抗洪抢险。发布紧急通知,督促县级防汛指挥机构切实做好抗洪抢险工作,贯彻上级部门关于抗洪抢险的指示精神,随时向省防指、市委、市政府通报情况。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全力以赴组织好本行业抗洪抢险工作。包县防汛的市级领导和市直部门单位视汛情发展,包片防汛的市直有关部门派人员赴各自防汛责任区,指导、协助当地的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岳阳军分区根据市防指要求调动兵力,做好处险抢险工作。必要时由市防指发出动员令,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严阵以待,听候调遣。
4.3.4 I级(红色)响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相关规定,市防指可宣布全市或局部地区(流域)进入紧急防汛期。动员各类社会力量(包括军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人员等)和物资全力抗洪救灾。包县防汛的市级领导和市直部门单位视汛情发展,包片防汛的市直有关部门派人员赴各自防汛责任区,指导、协助当地开展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市防指各成员单位派出应急工作组奔赴灾区。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投入抗洪救灾。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加强防守,科学调度,迅速做好蓄洪垸启用准备工作。市防指随时召开专题会商会,处理解决抗洪救灾面临的重大问题和困难,及时向省防指、市委、市政府通报相关情况,贯彻落实上级各项指示和命令,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
在紧急防汛期,市防指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各级防汛机构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海事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4.4 不同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4.4.1 江河洪水
(1)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加强巡堤查险,确保防洪安全。必要时调用各类抢险队伍、部队、武警参加抢险处险。
(2)当决定调度运用蓄滞洪区时,市、县防汛指挥机构应先组织蓄滞洪区内人员转移并做好临时安置工作,按照启用程序和管理权限由相应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下达命令实施分洪。
(3)紧急情况下,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依职权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4.2 渍涝灾害
当洞庭湖区出现渍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加强内湖调度,积极开展自排和抽排。同时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压力。
4.4.3 山洪灾害
山洪灾害应急处置主要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水利、国土资源、气象、民政、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发出预警预报,并对危险地区的群众进行紧急转移。对因山洪造成的人员伤亡应立即实施紧急抢救,必要时可向当地驻军、武警和上级人民政府请求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