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保险
市人民政府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实施旱灾保险制度,有条件的地方要先期开展旱灾保险试点,逐步推广。灾情发生后,各保险公司视投保情况深入灾区现场查勘理赔。
5.4 调查报告、经验教训及改进建议
5.4.1 市防办在旱灾结束后,要深入干旱区调查分析,编写抗旱工作总结,内容包括旱灾成因、旱灾损失、抗旱措施、抗旱效益、抗旱工作存在的问题以及工作建议等,经市防指审定后,上报省防指、市委、市政府。
5.4.2 水文、气象、民政、农业等相关部门根据行业要求进行相关的分析评估。
6、保障措施
6.1 电力、通信与信息保障
由市电力、电信、移动和邮政部门共同负责,组织指挥灾区电力、通信等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灾区电力供应、通信及邮路的畅通。
6.2 应急技术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设备保障
气象部门要及时做好天气预报、人工增雨作业等设备的维护保养,适时进行设施的更新和添置。消防和交通部门征集运输车辆,配合供水企业做好小集镇的应急送水工作。农机部门要储备必要的移动抽水设备,保证群众抽水抗旱设备供应货源。
6.2.2 应急队伍保障
紧急时期,由市防指干部队伍调配及执纪执法组负责应急队伍保障。
6.2.3 交通运输保障
紧急时期,由市防指交通运输组负责交通运输保障。
6.2.4 医疗卫生保障
由市卫生局负责灾区防病治病和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护和卫生监督工作,报告、发布疫情信息,负责疾病防治经费、药品、器械的管理、使用和救灾药品的质量监督。
6.2.5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和协助灾区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依法打击趁灾打劫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做好交通疏导、交通管制以及救灾物资运输牵引等工作。
6.2.6 物资保障
市工业经委、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农业局、市粮食局、市石油公司、市医药公司负责救灾物资供应。管好国家和地方储备粮、油,保证灾民粮、油供应;组织救灾药品供应;做好与灾民生活相关的急需品等救灾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工作,保证灾区市场物价稳定。
6.2.7 经费保障
市防指、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具体负责救灾计划制定和经费的预算、下拨。抗旱救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好年度预算,增加救灾投入,做好救灾经费下拨工作,保证救灾款及时到位。特大干旱的应急资金由市防指、市财政局向省防指申请。市审计局、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合理使用。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等相关部门同时向省有关部门申请救灾等经费,用于灾民救济和恢复生产工作。
6.2.8 社会动员保障
进入抗旱紧急期,由市防指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动员令,动员各类社会力量参与抗旱救灾。
6.2.9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对饮水特别困难的群众,必要时各地根据人员分布状况,按就近安排的原则,在靠近水源的地方设立临时安置场所。具体实施方案由各地制定。农业、民政部门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防指专家咨询组负责指导抗旱工作,市防办负责加强信息系统建设。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习
各级防办要通过各种途径、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有关抗旱的法律、法规知识,增强广大群众自觉参与抗旱救灾的意识。对从事抗旱指挥的各级负责人、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要定期进行专业基础知识培训。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每年要组织实战演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