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应急处置
4.5.1 市环保局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并指导和协助各地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初期,根据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进行监测,并随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及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依据。
4.5.2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疏散、撤离遭受污染威胁的人员。
(2)迅速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转移污染源,尽快中止污染源扩散;及时发布污染物扩散可能影响的区域和重要基础设施等信息;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和生产设备,防止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
(3)环境应急监测机构迅速进入现场进行环境应急监测,确定现场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和污染物扩散范围,划定污染区域,并及时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监测数据和污染趋势评估意见。
(4)启动应急物资和设备,提供生活必需品、临时避难场所,尽力抢修被污染或损害的供水、供气、供电、通信、交通等基础设施。
4.6 应急人员及群众安全防护
4.6.1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特点,配备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处置现场的有关规定。
4.6.2 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指挥部应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和环境事件特点等,告知群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定群众疏散、转移方式,指定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群众安全疏散、转移;在事发地安全边界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7 信息发布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新闻办,按照《岳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
4.8 应急结束
4.8.1 应急结束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结束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彻底清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群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8.2 应急结束程序
(1)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结束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应急指挥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