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附件
9.1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和安全区划分
9.1.1 疫点
患病动物所在的饲养场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和自然村。
9.1.2 疫区
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公里范围内区域。
9.1.3 受威胁区
疫区外顺延半径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9.1.4 安全区
受威胁区已建立免疫隔离带情况下,在受威胁区边界外的区域或毗邻市、县。
9.2 封锁
重大动物疫病防制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立即组织力量,快速确定疫情,科学地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9.2.1 封锁令的发布:重大动物疫病防制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同级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9.2.2 封锁的实施:严格封锁疫区,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1)疫点
①严禁人、易感动物、车辆的进出和易感动物产品、动物遗传物质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所在地重大动物疫病防制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并符合防疫要求后,方可出入。
②对所有的易感动物及产品、动物遗传物质,在动物防疫处理预备队监督指导下进行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③疫点出入口必须有消毒措施,疫点内所有运载工具、用具、畜禽舍、屠宰和储藏场所及环境等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动物粪便、垫料、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2)疫区
①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建立临时检疫消毒哨卡,设置专人和消毒设备,24小时值班,禁止易感动物及产品、动物遗传物质出入,对进、出人员和车辆进行严格消毒。特别情况下,出入疫区的动物及产品、动物遗传物质事先经所在地县级以上重大动物疫病防制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后方可出入。
②停止易感动物及产品、动物遗传物质的交易、移动。
③对易感动物进行监测和紧急免疫接种。
(3)受威胁区
①对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②对易感动物加强检疫、监督和疫情监测,密切注视疫情动态。
9.2.3 封锁的解除
疫区内所有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全部扑杀和无害化处理、染疫动物产品全部按规定处理,污染的环境及器具进行全面彻底消毒,疫区和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全面紧急免疫注射,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扑杀,经过两个以上潜伏期后没有新病例发生,经疫区所在地县级以上重大动物疫病防制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验收,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重大动物疫病防制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向发布封锁令的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农业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9.3 消毒
9.3.1 消毒前的准备
(1)消毒前必须清除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
(2)消毒药品必须选用对口蹄疫、禽流感病毒有效的药品。
(3)备有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防护器械(如口罩、手套、防护鞋等)、消毒容器等。
9.3.2 消毒范围及方式
(1)动物饲养场的金属设施设备,采取火焰、熏蒸等方式消毒。
(2)动物饲养场圈舍、场地、车辆等,采取消毒液冲洗、喷洒等方式消毒。
(3)动物饲养场的饲料、垫料等,采取深埋发酵或焚烧处理等方式消毒。
(4)动物粪便,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等方式消毒。
(5)设立污水处理池,污水经处理池沉淀后,再向水中加入适量消毒药品进行处理。
(6)饲养、管理等人员,采取淋浴、紫外线消毒;饲养、管理人员的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质,采取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处理。
(7)疫点内办公区、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采取喷洒的方式消毒。
(8)屠宰加工、储藏等场所的消毒,采取相应的方式进行,并避免造成有害物质的污染。
(9)封锁哨卡设卡处要用稻草或麻袋设置5米长、3米宽的消毒通道,每4小时喷洒一次药液,保持湿润,对过往车辆下部轮胎进行消毒。车辆上部、内外采取喷洒方式消毒。
9.4 市级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
9.4.1 应急物资储备种类
(1)疫苗
猪口蹄疫灭活疫苗100万毫升,猪瘟疫苗10万毫升;禽流感灭活疫苗、鸡新城疫疫苗各20万羽份;牛、羊口蹄疫灭活疫苗30万毫升,牛炭疽、牛出败、牛气肿疽疫苗各2万份;羊痘疫苗1万头份;狂犬病疫苗5万头份;其他疫苗视实际情况储备。
(2)诊断试剂
口蹄疫快速检测试剂、抗原分型间接血凝试剂,禽流感琼扩抗原及标准血清、H5、H7、H9分型抗原及标准血清,除H5、H7、H9外其他13个亚型分型抗原及标准血清。其他诊断试剂视实际情况作适当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