Ⅱ级重大动物疫情由省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
Ⅲ级重大动物疫情由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省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Ⅳ级重大动物疫情由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市和省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下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1.1 扑杀补偿
按照《关于印发〈湖南省牲畜口蹄疫防制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农〔2001〕57号)、《关于印发〈湖南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农〔2004〕10号)等文件规定的各种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偿标准,确定动物种类、数额、等级,由畜牧水产部门提出补偿方案,按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关于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扑杀财政补助资金申请和发放有关事宜的通知》(湘财农〔2005〕47号)的要求进行申报审批后,会同财政部门进行补偿。
5.1.2 抚恤和补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1.3 恢复生产
各类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经发布封锁令的地方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2 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民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做好受灾群众的安抚工作。
5.3 后期评估
各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6、应急保障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协调兽医、卫生、财政、交通、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 应急队伍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由兽医、卫生、公安、工商、武警等部门的人员组成。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具体由行政领导,即政府负责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兽医专业人员,即临床诊断技术人员、动物免疫人员、动物检疫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动物疫病检验化验人员;消毒、扑杀处理辅助人员;公安干警、武警;卫生防疫人员(人畜共患病发生时)以及其他方面人员组成。
6.2 经费保障
按照《岳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各级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将重大动物疫病防制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包括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动物补贴所需资金以及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工作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并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6.3 物资保障
各级重大动物疫病防制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应按照计划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库应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保险、免受水旱风等自然灾害的区域。
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库主要储备疫苗、药品、消毒剂、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具、交通和通讯工具,并不断更新、补充。
县、市、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库主要储备疫苗、药品、消毒剂、器械、防护用品等,并不断更新、补充。
6.4 通信保障
县级以上重大动物疫病防制工作指挥部应将无线通信设备纳入应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有关通信管理部门对紧急情况下所需的电话(包括移动电话)、通讯频率等应予以优先安排。
6.5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应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6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疫情监测,作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7 技术储备与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