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疫情实际情况,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各级重大动物疫病防制工作指挥部要立即向上一级重大疫病防制工作指挥部报告预案启动情况,并及时将疫情防治情况通报下一级重大动物疫病防制工作指挥部。
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6.2 分区警戒
对疫区、受威胁区、监控区分区警戒。
(1)疫区
①疑似病例确认后,按规定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应急指挥部立即对发病场点施行应急隔离控制和消毒措施,限制该场点相关人员和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流动。
②根据疫区封锁令的有关规定,在疫区边界交通道口设立封锁消毒哨卡,对疫区实行封锁。关闭疫区相应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及产品出入封锁区,必要时,对相应动物实行圈养或在规定区域饲养、使役。应急处置期间,启动预案的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制工作指挥部及动物防疫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每日向上一级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情况,重大情况立即报告。
③重大动物疫病防制工作指挥部根据疫情情况决定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控制、扑灭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动物防疫机构做好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工作,要立即组织有关专家对扑杀、销毁进行技术指导,并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
④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障封锁隔离区内群众的基本生活。
⑤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同群动物以及规定区域内的同类动物处理完毕后,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病例的,经彻底消毒,验收合格后,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决定解除封锁。
(2)受威胁区
①集结应急预备队,调拨储备疫苗,对所有易感动物进行应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②广泛开展防疫宣传,普及防疫知识,进行防疫应急动员。
③加强检疫、消毒和动物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④必要时,关闭市场,禁止相关动物和产品交易或调出受威胁区。对相关动物实行圈养或指定地点饲养和使役。
(3)监控区
①收集周边疫情动态,监测疫情动向,及时掌握疫情态势。
②广泛开展防疫宣传,普及防疫知识,进行防疫应急动员。
③根据具体情况,必要时采取紧急免疫、消毒、检疫等措施;调运防疫物资,做好疫情应急的准备工作。
④必要时,对来自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采取监控和限制措施。
4.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各级指挥部要储备一定数量消毒药品、消毒设备和防护服、手套等基本的个人防护用品,以备随时取用。加强对应急人员及物资进出疫区的管理,应急人员进入疫区必须做好自我防护,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传染病,应急人员还应接种相应的疫苗、穿戴有生命支持系统或呼吸保护装置的特种防护服,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应急人员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的消毒。
4.8 疫区群众防护
加强疫区的治安管理,依法采取措施,有条件地限制人员物资流动,加强环境消毒,加大科普宣传教育,使疫区群众及时了解疫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预防控制手段,动员群众积极开展群防群治。根据情况,应对疫区和受威胁区人群进行紧急免疫接种,预防疫病的发生,指定专门医院对已发病群众开展救治工作,防止疫病的进一步扩散和蔓延。具体措施参照卫生部门相关预案执行。
4.9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依法封锁疫区时,应立即派出宣传工作组,开展宣传教育工作,要大力宣传重大动物疫病的基本知识、危害和控制手段措施,特别是人畜共患病的防范基本手段,增强群众的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
4.10 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Ⅲ、IV级重大动物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分析、处理、检测、风险分析与评估工作。发生人畜共患重大动物疫情时,市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情人间流行病学的调查监测与风险评估。
4.11 新闻报道
4.11.1 宣传报道
市畜牧水产局、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全市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工作的新闻宣传报道管理。
4.11.2 疫情发布
重大动物疫情由农业部统一向社会发布,或经农业部授权、省委宣传部审查,由省农业厅向社会发布;人间疫情由卫生部确认和向社会发布。重大动物疫情由指定的国家级新闻媒体对外报道,其他新闻机构只可转发国家正式对外发布的疫情信息。
4.12 应急响应的终止
疫区内所有发病动物、同群动物及动物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以上潜伏期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
Ⅰ级重大动物疫情由农业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