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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中小学贫困学生救助办法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中小学贫困学生救助办法的通知
(岳政办发[200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市各单位:

  《岳阳市中小学贫困学生救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守执行。

  二○○六年三月八日

  岳阳市中小学贫困学生救助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7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湘发〔2004〕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湖南省家庭困难学生救助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26号)精神,为依法实施义务教育,营造关心、帮助、爱护贫困家庭学生的良好氛围,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和完成义务教育,避免中小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全面巩固提高“两基”成果,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

  在我市各级各类中小学接受义务教育,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均属救助对象。

  (一)孤儿、烈士子女;

  (二)城镇低保家庭子女;

  (三)农村贫困家庭子女;

  (四)残疾学生;

  (五)因突发事件致贫等困难家庭子女。

  二、救助标准

  对贫困学生的救助,依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不同程度,分为一等助学金(A级)、二等助学金(B级)、三等助学金(C级)三个级别。A级:“两免一补”(免杂费、课本费、适当补助寄宿生生活费);B级:免杂费、免课本费;C级:免杂费。

  三、救助申请与审核程序

  (一)由学生或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村委会或街道居委会签署意见,交学校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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