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条例》的要求规范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原则上不予减免。用人单位确因特殊困难需要缓缴或者减免的,应递交经地税部门核定的当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向主管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报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三)由地税部门代征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暂使用税收票证。其中,采用转帐方式缴纳的,一律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通用缴款书》的预算科目适用财政部规定的政府预算收入科目中国家基金预算收支科目,代码“8704”,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从2007年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为非税收入,科目编码为“1030142”。使用现金缴纳的,填开《税收通用完税证》,并按现金税款征缴规定期限填开《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汇总入库。由财政代扣和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直接征收的,填开《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四)财政部门按照同级地税部门实际缴入本级国库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8%,向同级地税部门拨付代征经费。
(五)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1、补贴残疾人的职业培训费用;
2、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3、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4、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的经费开支;
5、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结余的地区,可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
6、支付按规定安排的征收经费。
7、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解困和劳动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按上述规定用途专项用于残疾人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六、违规处理
(一)用人单位年审时迟报、虚报、瞒报、拒报有关统计资料的,依照
统计法予以处罚。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年审的,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认定。
(二)截至每年10月31日,由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的,从11月1日起对欠缴部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三)用人单位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征收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