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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当地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三、征收方式

  (一)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包括政策宣传、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和在岗残疾职工人数的确认、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核定、文书发放、催报催缴、减免管理、违章处罚和直接征缴财政税务部门征收范围之外的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工作。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在未设立残联前,经市残联委托、授权,由区民政局履行辖区内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和保障金征收管理职责。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收,定期缴纳,当年征收上一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与本级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机关、团体及事业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代扣入库和入库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上解、划转(拨)、核算工作。

  (四)各县、市、区地税局按照市地税局划分的税收征管范围,负责本税收征管区域内中央、省、市属用人单位和与财政没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代征入库工作。

  四、征收程序

  (一)用人单位于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携带《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残疾人证原件、残疾人从业人员劳动合同及劳动保障部门开具的社保缴费收据,到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年审手续。

  (二)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接到用人单位送审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年审决定,并于6月底前将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及金额提供给财政、地税部门。地税部门代征时间为每年7月1日至10月31日,财政部门代扣时间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征收管理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由各级财政代扣和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直接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地税部门代征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省与市(县)分享,分享比例为1:9,由地税部门直接解缴各级金库。其中岳阳楼区、云溪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南湖风景区直接缴入市级金库,年底由市残联根据收入来源和使用规定提出分配方案,经审核后由市财政与岳阳楼区、云溪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统一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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