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评审工作应坚持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进行评审,提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提交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媒体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10天。
第十六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定入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经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每两年批准并公布一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第十八条 对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各级政府要给予相应支持。同时,申报主体必须履行其保护计划中的各项承诺,按年度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实施情况报告。
第十九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对未履行保护承诺、出现问题的,视不同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除名处理。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 集 人:曹治平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副召集人:蔡世平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沈继安 市文化局局长
成 员:冯 毅 市文化局副局长
张其中 市发改委副主任
邹三友 市财政局副局长
陈 峰 市教育局副局长
熊 伟 市民宗局副局长
万平生 市文联党组副书记
黄建忠 市文物管理处主任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市文化局,冯毅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