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民营粮食经营企业的管理。为稳定粮食市场,维护粮食经营秩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民营粮食经营企业的管理,对民营粮食经营企业要一视同仁,营造良好环境,鼓励民营粮食经营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十七)要按照中央和省政府关于粮食财务挂帐处理的相关规定,对已由省政府认定并已转入到各县、市、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政策性挂帐要切实加强管理;对清理核实的经营性挂帐,按照不逃废银行债务,债随资产走的原则,集中到以县为单位新成立的购销公司统一管理。
五、大力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健全粮食市场体系
(十八)认真贯彻落实全省优质稻米产业开发工作会议精神,扶持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各县、市、区要培育一个年产2-3万吨大米的加工企业,创市级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用1-2年的时间培育一个年生产能力5万吨以上,销售收入过2亿元的米业集团,创省级和国家级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要大力支持粮食产业化经营,帮助龙头企业解决粮食加工、收购、技改等急需资金和粮农的小额信贷。
(十九)发展产业化经营,建设粮食生产基地,完善订单粮食措施。各龙头加工企业要联系产粮乡镇,采用合作、租赁、入股等形式建设粮食生产基地,利用市场优势,选择适销对路的稻谷品种,聘请农技师向基地传授种植技术,搞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有条件的县、市、区要积极与农科院所联合,开发优良稻谷品种,促进农户增收。粮食购销企业要进一步完善订单粮食措施,各级政府要督促粮食企业和农户认真执行订单合同,提高履约率。农业部门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相互配合,进行技术指导和科技服务。
(二十)加快粮食批发市场建设,构建功能完善和覆盖全市、辐射周边的粮食批发市场体系,为促进全市粮食产业化经营服务。要组织人员争取国家和省政府市场建设资金,在市区建设高起点、高质量的粮食批发中心市场。建立和完善城乡粮食集贸市场和粮油零售超市。
六、实施“科技兴粮”,发挥粮食中介组织作用
(二十一)实施“科技兴粮”战略,努力推进粮油精深加工和粮食仓储的新型工业化。依靠先进适用技术改造粮食传统产业,提高科技含量。应用高新技术开发粮油新产品,搞好综合利用,提高粮油产品附加值。鼓励企业建立技术开发中心,加大科技投入。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校与企业合作进行科研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