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为适应新的粮政管理需要,各县、市、区要落实好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职能变化及时调整内设机构。各县、市、区财政要保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工作经费和社会粮食流通统计调查专项经费。
四、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十一)进一步做好职工身份置换扫尾工作。各县、市、区粮食部门要进一步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在今年内全面完成职工身份置换扫尾工作,按政策要求将职工应缴的“三金”和经济补偿金足额落实到位。
(十二)以股份制改造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各县、市、区粮食局要积极推进企业战略重组,实现企业制度和组织形式创新,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国有独资、控股、参股、民营等多种产权并存格局。对政府实施宏观调控起载体作用的骨干企业实行国有独资或控股。各县、市、区和市直要根据区域或粮食经营量组建2-6家国有控股企业,其他通过撤、并形式组建成国有参股或民营企业。通过体制和机制的创新,国有粮食企业彻底实现由“计划主渠道”向“市场主渠道”转变。各级政府要组织人员,聘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对现有粮食企业的所有资产进行评估,使企业产权进一步明晰,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产权重新登记过程,不视作交易,涉及的各种收费,只收取工本费用。
(十三)积极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和置换身份、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向社区移交工作。企业退休人员和置换身份、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在办妥社保手续,结清补偿金的前提下,其档案和所有资料全部移交给当地社区组织。各县、市、区政府要安排相关部门做好移交、接收工作,并确保在今年内完成。
(十四)多渠道做好国有粮食企业下岗分流人员再就业工作。各地要将国有粮食企业下岗分流人员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划。要落实下岗分流人员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加强对下岗分流人员的就业培训,提供就业信息,充分利用现有购销网点和产业化经营优势,努力增加就业岗位,多渠道解决下岗分流人员的再就业。
(十五)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经同级政府授权对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职能,同时接受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具体方案按省文件执行。企业改制后的国有资产运营收益,主要用于解决企业改革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和财务挂帐,支持新企业减轻包袱,积极参与市场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