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业商会工作的管理
行业商会在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联(总商会)指导下,实行行业商会民主自治,政府依法进行监管。
工商联(总商会)会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内行业商会工作规划,指导行业商会的工作,协调行业商会间的关系,监督行业商会经费的使用,培训行业商会的人员。
民政局是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负责做好行业商会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行业商会作为企业自治自律组织,在工商联(总商会)指导下,制订章程,选举组织机构,实行充分的民主自治。行业商会设理事会负责日常工作,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业主中民主选举产生。
行业商会理事会会长、副会长人选,应由具备一定政治素质、热爱商会工作等条件的人士担任。
行业商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实行选聘制,理事会会议民主表决通过后聘用。
行业商会的活动经费,主要通过收取会员业主能承受的会费和接受捐赠、开展有偿服务等方式筹集。政府交办、委托行业商会承办的相关工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按实核拨专项经费。行业商会提供服务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和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严禁任何协会、学会、研究会及其它行业商会强制企业入会,收取会费或管理费。
四、行业商会的主要职责
(一)行业自律。积极参与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技术标准,广泛参与质量认证、质量检测活动,组织推进行业标准的实施;参与保护行业内企业知识产权活动,配合有关部门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提高行业科技水平;协助开展行业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宣传、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税务、工商、质监、环保、建设、国土资源等职能部门开展对行业内企业的管理工作,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塑造良好的行业形象。
(二)开拓市场。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展销会、交易会、招商推介会、经贸洽谈会等活动,组织会员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三)维护企业权益。依照法律规定,为企业协调外部关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牵头组织解决行业争端和境外技术、贸易壁垒等企业发展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