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南湖水污染防治意见的通知
(岳政发[2006]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市各单位:
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房地产局《关于加强南湖水污染防治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一日
关于加强南湖水污染防治的意见
(市环保局 市建设局 市规划局 市房地产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为加大南湖水污染防治力度,有效保护和改善南湖水质,美化南湖景观,提高市民生活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提出如下防治意见。
一、从源头上控制污水直排入湖
(一)市规划局要进一步完善城市排污管网规划,充分考虑雨污分流;合理规划布局和从严审批南湖周边建设项目,严格控制开发的规模与速度,限制过度开发,严格禁止挖山填湖(包括湖汊)等破坏生态行为。
(二)市建设局根据城建资金计划,负责落实建设、改造城市排污管网,完善南湖截污工程,新城区排污管网切实做到雨污分流,老城区排污管网逐步改造实现雨污分流;尽快启动市污水净化中心二期工程建设,使之全部接纳处理设计范围内的城市污水,并确保设施常年正常运行。
(三)市环境保护局应严把建设项目审批关,凡新、改、扩建项目未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的,一律不予审批。
(四)市房地产局要加大房产开发项目的监管力度,协助市环保局督促南湖周边房产开发项目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房产开发项目未经环保认可,不得批准预售;竣工项目未经环保验收的,不得组织综合验收;原建项目未落实环保措施的,相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开发商开发新的项目。
(五)岳阳经济开发区应全面加大区内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治理力度,尽快启动污水处理厂和排江工程建设。
(六)市中心城区各机关单位要进行排污净化处理,治理不到位的,不得直接排污入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