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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及招标项目简介,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的基本情况(含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产权状况、商业用房及物业管理用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园林绿化、社区文化设施等);

  (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要求及服务标准等;

  (三)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格式、主要内容等;

  (四)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五)招标活动方案,包括招标组织机构、开标时间及地点等;

  (六)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

  (七)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政府部门批件;

  (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格文件、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经资格预审后,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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