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六条 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标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物业的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大会。
物业未交付使用或物业已交付使用但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物业管理的招标工作;业主大会已经成立的,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负责物业管理的招标工作。
第九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时限完成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
(一)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
(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界定有关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用房等公共财产,并负责建立或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事项。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市区在8万平方米以上,县(市)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公开招标。
招标人公开招标的,应当提前15日在《岳阳房地产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邀请招标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有能力组织招标活动的,可自行组织招标活动,但应当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