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
(岳政发[2006]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市各单位:
《岳阳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岳阳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公平竞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设部《关于印发<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3〕1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包括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 实施物业管理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非住宅楼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综合楼总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或投标人少于3个的,经物业所在地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 财政投资兴建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管理的物业,包括办公、会议、体育、文化、新闻、酒店、招待所等各类物业,必须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本办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