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木材流通和木材经营、加工的监督管理。木材流通管理是森林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木材流通管理对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铁路、公路、港口、邮政、工商、发展改革、商务等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木材流通管理工作,坚决制止无证运输和无证经营、加工木材行为,共同维护好正常的木材流通秩序。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和木材市场的监管,特别是加强对以消耗竹木资源为主的经营、加工企业的原料来源的审核,及时查处违法运输、经营、加工竹木行为。要根据路网建设和木材流向,合理调整木材检查站布局,建立以固定检查为主,木竹采伐源头检查、木竹集散地检查、经营加工企业木竹来源检查为辅的木材运输检查体系,强化木材流通管理。
(四)积极发展林业产业,大力增强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的活力。科学制定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完善产业政策,优化发展布局。大力发展商品林特别是速生丰产林和工业原料林,推进林纸浆一体化建设,鼓励木竹综合利用和精深加工,加强技术改造,实行自主创新,努力发展循环经济,提高森林资源利用率。加强对林业产业的引导和调控,大力推行木材节约,严格控制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木材加工企业重复建设和低水平扩张,积极支持以竹木为原料的大型加工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建设原料林基地,引导林业生产健康发展。按照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发挥森林资源可再生优势,大力加强能源林基地建设,增加森林资源的有效供给。
(五)实行分类经营,分类管理,努力提高森林科学经营管理水平。根据森林的主导功能和培育目的,全省已将森林区划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公益林的建设、管护和补偿,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在积极争取扩大国家重点公益林补偿范围的同时,加快建立健全省、市州、县市区公益林补偿制度,逐步建立起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长效机制。对公益林要严格管护、科学经营,促进其向生态功能和综合效益最佳状态发展;对商品林要放活机制、集约经营。商品林的培育、经营和利用由所有者依法自主经营,政府予以正确引导和政策扶持。同时,要积极探索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模式和途径,引导林业企业和经营单位实施森林科学经营,不断提高森林经营管理和整体水平。
(六)大力加强林业法制建设,依法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加快修订或制定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公益林管护和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流转等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法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建立征占用林地专家评审和林业主管部门预审制度,实行林地用途管制。加强林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实行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和统一装识制度,确保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切实加大林业执法力度,整合林业执法资源,建立统一、高效的林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林业公安机构要紧密配合,形成合力,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批滥占林地和乱采滥挖野生植物、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加强林业普法和法制宣传工作,不断增强全社会爱林、护林的意识,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