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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06修正)


  本款所指人员原个人账户上的结余金额,可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参加了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在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天内办理续保手续,并按本办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互助费、补缴断保期间费用的,从缴费的下月起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待遇。断保期间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60天后办理续保手续的,除缴纳断保期间费用外,从缴费的下月起90天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特殊病种门诊待遇,180天后享受大病医疗互助待遇。断保期间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四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累计投保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特殊病种门诊和大病医疗互助待遇,但必须继续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费。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达到前款规定的最低累计缴费年限的,须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上年度的统筹地区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当年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一次性缴足所差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互助医疗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特殊病种门诊和大病互助医疗待遇。

  第十五条 原在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国有企业工作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计算累计缴费年限时,可包括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所在统筹地区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按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时间以及实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后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但其中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年的,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特殊病种门诊和大病医疗互助待遇。

  第十六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互助费,逾期60天未缴纳基本医疗费和大病医疗互助费的视为无故停保,按中断参保处理。

  无故停保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要求复保时,须补交停保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互助费,并从补交费用之日起180天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特殊病种门诊待遇,360天后享受大病医疗互助待遇,停保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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