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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06修正)

岳阳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2004年4月1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2006年9月20日修改)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的劳动力市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指导意见》(劳社部发〔2003〕10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颁发<湖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试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湘劳社发〔2003〕1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境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前,依靠提供劳务并获得劳动报酬的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含国有企业破产、改制、解散、一次性安置等原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及其它达到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有劳动能力并取得合法收入的人员。

  第三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以县、市、区(含管理区,下同)为单位进行统筹,实行属地管理,由各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通过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设的公共职业介绍结构(以下简称代办机构)到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在制定机构办理参保不收取办理手续费。

  第五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近期免冠彩色照片3张到所在统筹地区指定的代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如实填写《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申请表》。由代办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后,统一造册送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审核。

  第六条 参保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以下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互助费:

  (一)凡30周岁以下的,从办理参保登记之月起缴费。

  (二)30周岁以上的,从30周岁起缴费,补缴时间计入累计投保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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