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办法的通知

  (一)申请;

  (二)审查受理;

  (三)调查取证;

  (四)依法调解;

  (五)处理决定。

  第十条 当事人之间发生土地权属争议,可以依法向当地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办公室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第十一条 提出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与争议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

  (四)有主张土地权利的证据。

  第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申请。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及委托代理人姓名或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二)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三)证人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

  第十四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申请,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办公室应按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受理的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调查处理完毕。特殊情况下,经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办公室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办公室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办的争议案件,按照本条有关规定审查处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