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办法的通知
(岳政发[2006]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岳阳市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一日
岳阳市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公正、及时调处好土地权属争议,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归属争议。
以下争议不属于本办法调整范围:
(一)共同使用权人内部重新分割土地使用权而产生的土地权属争议;
(二)农村村民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而产生的土地使用权分割争议;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相邻关系所涉及的房屋通风、采光、通行、地表设施、防污防险等争议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有关排灌、运输等经营管理权争议;
(四)土地侵权案件;
(五)土地违法案件;
(六)与土地权属无关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七)林业、草原用地等土地权属争议,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其他依法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第三条 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公正、及时处理;
(二)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于人民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