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岳政发[2006]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市各单位:
《岳阳市城市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7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岳阳市城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创造整洁、秀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建设、规划、公安、工商、园林、环卫、环保、交通、民政、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城市市政设施和城市道路管理、城市燃气管理、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
第四条 城市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局具有下列行政许可权:
(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二)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三)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包括经过城市桥梁);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和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五)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