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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房产出售、地产交易,按成交额向出售(让)方征收2‰。

  (七)各类营运车辆,大中型客车每台车每年征收600元,的士车每辆每年征收480元;货车按标志吨位五吨(含五吨)以上每台每年征收300元,五吨以下每台每年征收200元。

  汽车修理厂,按营业收入征收1%。

  (八)同级财政预算安排部分。

  二、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办法

  (一)营运车辆价格调节基金委托市运输管理局征收。

  (二)从建筑安装单位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委托市规划局征收;地产转让委托市国土资源局征收;房产转让委托市房地产局征收。

  (三)纳入财政管理的事业性、服务性收费的价格调节基金委托市财政局代扣。

  (四)其他各项由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征收。

  三、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一)本市城区范围内的价格调节基金统一由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征收管理。

  (二)价格调节基金应按照收支脱钩的管理要求,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纳入同级预算管理。

  (三)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支配权属同级人民政府。使用时,由使用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相应的论证审核工作,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价格、财政部门执行。

  (四)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市场价格调控、受灾时期的“菜篮子”工程扶持、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的政策性补偿以及相关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高新科技项目开发等。价格调节基金应建立滚存使用机制,要在确保基金当年征收额20%以上比例用于积累的前提下,有重点、有计划地投放使用。当年价格调节基金使用节余部分要结转至下年,存入价格调节基金专户,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五)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业务费的提取按有关规定执行。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业务费,应当用于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征收奖励等方面的开支。

  (六)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应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基金票据。

  (七)价格调节基金纳入预算管理后,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要认真记录有关收入缴库辅助台帐,及时与财政、银行核对帐目。同时,要对重点扶持项目及分期投入项目建立项目库,实行跟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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