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达工程建设标准和管理按照《湖南省通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湘交计统字〔2003〕812号)执行。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应完善排水系统和防护工程,排水不良的地段和冲刷严重的路段应设置硬化边沟,努力提高公路的抗灾能力。
农村公路在陡岩、急弯、沿江路段,学校、人口集中地等地段应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为行车安全提供必要条件。在交叉路口应设置指路标志,以引导行车。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桥涵数量应根据公路排水和农田排灌的需要设置。桥涵设计荷载为公路-Ⅱ级。
第十四条 通畅工程和通达工程应进行一阶段施工图简易设计,设计文件由各县、市、区公路所编制,设计资料主要包括设计说明书,路线走向图,路面结构设计图,桥、涵、构造物设计图和预算等,由县、市、区交通局审批,抄送市地方公路管理处,报市交通局备案,市交通局将备案情况和项目明细表汇总报省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查。
大、中桥和隧道工程项目设计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由市交通局审批,报省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变更工程设计的,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批准后应及时报送备案。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应坚持按标准建设,为实现村村通客班车创造有利条件。如擅自降低建设标准,将按规定扣减补助经费。
第四章 计划与前期工作管理
第十六条 县、市、区实施通畅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程序:
(一)与乡、村衔接,落实建设意愿和自筹建设资金;
(二)编制下年度建议计划;
(三)县、市、区公路所对项目进行勘测设计;
(四)县、市、区交通局对设计进行批复;
(五)组织路基验收,确定项目业主;
(六)依法确定施工队伍;
(七)确定项目监理人员;
(八)县、市、区交通局办理项目施工许可,并报市交通局备案;
(九)组织施工与竣工验收;
(十)整理资料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