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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岳政办发[2006]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岳阳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五日

  岳阳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促进我市农村公路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家发改委和交通部联合印发的《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交通部颁布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及《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是指纳入湖南省“十一五”期间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并使用国家、省补助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公路建设包括:县到乡镇公路建设、通畅工程和通达工程建设。

  县到乡镇公路:县城到乡镇所在地公路的改造硬化,铺筑沥青或水泥路面。

  通畅工程:乡镇到建制村中心(如学校、村部、主要人口居住地)或建制村到国、省、县、乡道公路路面硬化;

  通达工程:未通公路的行政村修建通村公路。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的基本原则: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一村一路,国省补助,多方筹资,因地制宜,严格管理。

  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尽量利用老路,不占或少占耕地,少拆迁。

  第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市政府年度考核范围,市、县(市、区)、乡镇政府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按年度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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