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公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与地税部门建立紧密的工作联系机制,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室内装饰装修、房屋租赁等相关信息。
各相关职能部门在依法协助地税部门采集房地产行业涉税信息时,除相关资料复印等必须的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地税部门对获取的相关信息资料只能用于税收征管,并有责任按照相关部门要求予以保密。
2、实行联网控管。地税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健全部门间符合征管实际需要的监控网络和监控机制,努力实现地税与相关部门的计算机网络联接。在实行计算机网络联接之前,相关部门应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手工填制涉税信息采集表提交给地税部门。
(二)实行资质把关
1、规划部门在项目用地放线施工前,应当查验建设用地单位是否在主管地税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或有关税务备案手续,未在主管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或备案手续的,规划部门应告知建设用地单位补办税务登记或税务备案手续,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反馈给地税部门。
2、建设部门在对参与投标单位资格审定时,应当审查投标单位税务登记情况,对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投标单位,建设部门应告知其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反馈给地税部门。
3、建设部门、房产部门在对建筑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资质认定和室内装饰装修企业市场准入时,应当审查其税务登记办证(验证)和缴纳税收情况,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验证手续和有严重拖欠税款行为的企业,相关部门应当告知纳税人按规定办证、验证和依法缴纳税款,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地税部门。
(三)实行先税后证
1、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时,应在纳税人出具相应的完税、免税(或依法不予征税)的证明后,方可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地税部门应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严格进行征免税界定,办理相关的征免税手续或向相关产权人提供依法不予征税的证明。
2、房产部门在办理所有房产,包括继承、赠与房产的产权登记、变更手续前,应当严格审查当事人相关涉税事项,对未提供地税部门合法、有效的完税或免税证明的,一律不得办理权属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
(四)实行验票付款
1、各级政府国库集中支付机构应当凭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部门或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部门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或市地税部门监制的专用收据,才能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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