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管理的通知
(岳政办发[2006]19号)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市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保险管理,保证国家财产安全,提高公务车辆保险资金使用效益,节约财政开支,促进廉政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所有公务车辆应在定点保险公司投保。
二、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每2年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招标方式,择优选定2家保险公司,作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公司,并向社会公布。
三、定点保险公司要与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签订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服务合同,明确定点保险合同期限、险种、费率、优惠比率及服务措施等事项。各行政事业单位此前与有关保险公司签订的公务车辆保险合同到期后,必须到定点保险公司投保。
四、定点保险公司要安排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的保险工作,在承保、理赔、伤者救治、车辆赔偿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要建立定点保险专户档案,及时收集投保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有关情况,按月向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报送相关资料,报告投保和理赔情况。要认真履行定点保险服务合同及有关服务承诺,严格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实行价格优惠,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要自觉接受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考核和投保单位的监督。对投保单位与保险业务无关的不合理要求,要及时向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单位反映。
五、投保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本着节约开支、最大限度地保障车辆和人员安全的原则,自主选择定点保险公司,选择投保险种,落实投保资金,及时与承保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办理相关手续,妥善保管好所有投保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向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反映承保公司在承保、理赔及其他业务方面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