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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工程建设。

  开发企业设立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内的款项,在按本办法规定撤销专用帐户之前,只能用于购买本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支付本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法定税费和依工程进度按比例归还本项目银行贷款,不得挪作他用。其他任何机关不得将预售款专用帐户内的款项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须向交易管理机构领取、填写《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并根据申请使用预售款的不同用途,由相关单位出具意见后,将《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交易管理机构审查。

  第十六条 交易管理机构在接到《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和证明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的,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监管银行给予办理划款手续,同时通知开发企业;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发企业,并说明理由。

  开发企业再次申请使用预售款前,交易管理机构应审查前一笔款项使用情况。交易管理机构发现开发企业未按申请用途使用的,应书面责令其改正。未改正的,交易管理机构不予审查再次使用预售款申请。

  第十七条 交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动态监管。在正常情况下,监管人员每月对工程进度检查一次,并将进度记录在案。如发现工程停工,即列入监管重点,每半个月检查一次,经三次检查仍未开工,交易管理机构应调查停工原因,积极采取相应措施,并将情况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预售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发企业应在90日内申请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开发企业凭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撤销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并结算该项目预售款专用帐户的资金。

  第十九条 开发企业不按本办法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监管银行擅自批准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内的款项或挪作他用的,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追回流失款项。对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暂停办理该银行新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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