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岳政发[2006]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2月6日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岳阳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保障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等各种款项。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取和支出、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商品房所在地的房地产权属与交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交易管理机构)负责商品房预售款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指导商品房预售款的正确合法使用;
(二)接受承购人对商品房预售款使用情况的查询;
(三)受理承购人对商品房预售款违规使用的投诉,依法查处开发企业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行为。
第六条 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委托一家商业银行作为预售款监管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并由开发企业、商业银行和商品房所在地的交易管理机构三方签订统一格式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并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