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城镇建筑物标准地名命名细则的通知
(岳政办发[2006]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岳阳市城镇建筑物标准地名命名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岳阳市城镇建筑物标准地名命名细则
一、为加强地名管理工作,适应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对外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务院《
地名管理条例》、
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湖南省地名管理办法》和《岳阳市地名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二、凡新建道路、桥梁、住宅小区、6层以上(含6层)商住楼、综合性大楼以及具有地名意义的城镇建筑物(群)的命名、更名适用本细则。
三、建筑物标准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
(一)专名的命名要求为:
1、有利于城镇现代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2、反映当地人文历史、自然环境或建筑物的特色;
3、使用表达文明、健康且含义明确的汉语词语;
4、符合现代汉语语言文字的使用习惯;
5、不得采用有损国家尊严、妨碍民族团结、宣扬封建迷信或崇洋复古、违背社会公德、庸俗低级趣味以及易产生误解或歧义的词语;
6、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7、禁止以外文命名地名,不得以外国人名、地名、商品名、商标名作地名的专名部分;
8、所命名的建筑物名称与使用性质及规模相符。一般不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等词语,确需使用时,应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正式批件。使用“岳阳”等词语为专名的,须经市地名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命名;